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段长烁律师 段长烁,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,大学本科学历,法学学士学位,唐山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,唐山市优秀律师 。凭借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及在法院工作七年的实践经验,在刑事辩护及合同纠纷、人身损害赔偿(交通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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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段长烁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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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

详解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》

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?  

答: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》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而制定的。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。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什么价格?由哪几部分构成? 答:本办法所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。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、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。例如位于丰台区宋家庄附近的经济适用住房顶秀欣园的政府限价为3690元,其中利润为3%,约为110.7元,税金不到6%,约为221.4元,包括建安成本在内的开发成本占91%,约为3357.9元。  

哪些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?  

答:依照规定,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:包括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;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、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;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、赞助、捐赠和其他费用;各种赔偿金、违约金、滞纳金和罚款;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。 

 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后,开发企业能否擅自调价? 

答:办法规定,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(房地产)主管部门,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的价格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,但下浮幅度不限。 

 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? 

答:《办法》强调,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,对不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政策,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。新华网(叶晴) 相关链接 国家计委、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[2002]2503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计委、物价局、建设厅(局):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,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,我们制定了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  

附: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○○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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